麟游县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麟政办发[2015]88号
根据《中共宝鸡市委办公室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麟游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宝办字〔2015〕9号),麟游县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林业及其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二)审核、指导全县林业系统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监督管理各项林业资金和县属国有林业资产;指导和监督全县林业国有资产和林业建设资金。
(三)负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拟订全县造林绿化规划、计划,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草)、防护林体系建设等国家生态建设重点工程;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组织指导承办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负责林木种子管理,指导全县林木种子苗木基地建设;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治、检疫工作;负责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承担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拟订林业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县政府、市政府、省政府及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指导各类商品林和公益林的管护、经营利用。
(五)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保护利用规划。组织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及湿地的建设和管理;监督检查森林、陆生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的开发利用;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出境管理工作;指导全县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林业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六) 负责全县森林公安和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协调、指导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七)承担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政策,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措施并监督实施;监管全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流转工作,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负责退耕还林和林权纠纷调处工作。
(八)指导全县林业产业发展工作。拟订全县林业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县木材加工、林产化工、森林旅游、林木花卉、林业多种经营等林业产业实施指导、协调和宏观管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九)参与拟订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等经济调节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林业预算并组织实施,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十)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外事工作。指导全县林业科技服务体系及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管理县属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和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工作;对县属林业企事业单位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监督。
(十二)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负责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组织编制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应由中、省、市批准的林地征收、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开展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林木、林地登记发证工作,协同国土资源部门指导全县林权登记等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水利行业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县水利战略规划,组织拟订全县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划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县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提出中省市县水利建设投资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十四)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协调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和跨乡镇、村中长期供水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全县农村、城镇供水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十六)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措施,编制节约用水规划、计划,负责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十八)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全县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资源信息、情报预测和水资源公报。
(十九)负责河道管理工作,审查报批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监督指导河道采砂管理,指导河道堤防安全管理。
(二十)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全县重要江河、水库、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承担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水利风景区的申报、建设和监管工作。
(二十一)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有关措施,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预防监督和监测预报工作;按规定负责重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二十二)负责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小水电代燃料和小水电增效扩容工作。
(二十三)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全县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
(二十四)负责全县渔业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渔业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渔政和水产品产地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全县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全县渔政执法工作及队伍建设。
(二十五)负责水利科技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统计工作;指导全县水利队伍建设。
(二十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林业局(水利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党务、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信访、保密、接待、计划生育、精神文明、综合治理、工青妇、后勤服务、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等工作。负责各项林业、水利资金及县级林业、水利基金管理;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监管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组织开展全县林木、水利资产评估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林业、水利行业不动产登记工作;指导全县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负责林业、水利统计信息工作;负责依法实施林业、水利行政许可工作。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党的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负责科技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全县林业、水利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科技培训工作;负责全县林业、水利对外交流、合作、智力引进工作;负责林业、水利政策调研、综合材料起草等工作。
(二)林业建设股
拟订全县造林绿化、生态苗圃和林木种子建设规划、计划,拟订有关技术操作和管理规程、规范,并监督执行;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全县种苗、造林和营林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实施“绿色宝鸡.麟游”建设中各项绿化治理工程;承办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指导全县生态苗圃、林木种子基地建设工作;负责拟订全县林业重点工程营造林生产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指导全县林业产业发展工作;指导全县森林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和森林公园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负责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负责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草)、防护林体系建设、日元贷款、农业综合开发等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的规划编制、建议计划申报、计划任务下达和作业设计审批工作;组织各项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资金的兑付和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工程项目实施中的纠纷调处工作;负责拟定全县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议计划,协调下达相关林业生产建设投资计划,做好各项林业建设投资计划的统计工作
(三)水利管理股
组织拟订全县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负责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指导全县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对全县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调节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组织指导全县重要河流、水库、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水电站安全监管;指导全县水利风景区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县城乡供水相关工作;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水利统计工作;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全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节约用水、节水灌溉、排水及雨洪资源利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管理农村已成水利工程及配套挖潜更新改造工作;负责全县灌溉、防汛、抗旱、农田基建工作;承担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全县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负责全县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组织编制全县渔业发展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渔业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县渔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制定渔业发展的技术进步措施和质量标准办法;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及渔业船舶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渔政执法和队伍建设。
(四)林政资源管理股
拟订全县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管理相关信息与数据;指导建立和实施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采伐计划,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木材经营加工和木材检查站(点)管理工作;负责林地林权有关管理工作;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承办依法应由市政府、省政府及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负责重点林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的落实;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监督退耕还林和林权纠纷调处工作;负责林业行政执法工作。
负责全县森林、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和湿地资源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组织实施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湿地资源普查、专项调查,指导保护监测体系建设;督办和查处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政案件;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市境;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防治、检疫工作;承办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承担全县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森林火情监测、森林火险预报和森林火灾信息,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县专业森林防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和森林防火设施建设;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协调、督促、承担全县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侦破、查处工作;负责全县森林公安机关的装备建设和警用器械的管理;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五)水政水资源管理股
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指导水量分配、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和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工作;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监督指导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涉河项目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的审查;指导河道堤防安全管理;协调各乡镇、流域和部门之间的水事纠纷,组织查处水利、防洪违法事件;指导全县水政监察和水利执法工作;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普法教育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三、人员编制
县林业局(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其中1名兼水利局局长),纪委书记1名。
四、其他事项
(一)管理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
(二)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县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县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工作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县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县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县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三)河道采砂管理职责分工,按照《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联系电话:0917—7962011
负责人:王富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