麟游县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麟政办发[2015]91号
根据《中共宝鸡市委办公室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麟游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宝办发〔2015〕9号),麟游县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审计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维护社会稳定,拟订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本级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
(三)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它财政收支,县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财政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县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县政府投资和以县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
5.县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县政府规定的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县政府部门、镇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政收支。
7.省、市审计机关授权的省、市驻麟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
8.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宏观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审计监督;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县级审计机关审计的其他事项。
(四)向县长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向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五)组织实施对县管党政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政府裁决中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审计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办;负责文秘、文电、会务、保密、档案、信访、宣传、保卫、接待、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等工作;拟订全县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汇总编报审计统计报表;负责机关目标责任的考核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报账、国有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局党组日常事务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负责机关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等工作;负责机关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负责审计工作规范性文件的拟订工作;负责审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政策咨询工作;负责依法行政的监督检查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对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复核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果性文书;负责组织审计处罚的听证工作;组织对机关审计项目质量稽查和结果评估;组织实施本局有关审计项目。
(二)财政金融审计股
组织审计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汇总审计结果,起草向县政府和人大的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审计镇预算执行、财政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县属地方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组织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宏观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审计监督;组织审计县级有关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政收支;负责审计由县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县政府委托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财务收支,审计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三)固定资产投资股
组织审计县政府投资和以县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监督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合法性;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中介等单位的收支活动进行调查;组织审计县、镇人民政府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林业、水利等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土地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以及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的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县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四)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局
负责研究拟定全县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定和工作计划;负责对全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总结,组织指导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开展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实施对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县直属机构、群众团体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对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和县属企业领导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承担县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协助配合的经济案件查证工作;负责全县经济责任审计业务培训工作;承担县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三、人员编制
县审计局行政编制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
四、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联系电话:0917—7962208
负责人:冯广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