麟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麟政办发[2015]85号
根据《中共宝鸡市委办公室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麟游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宝办字〔2015〕9号),麟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物业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维护社会稳定;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房屋交易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国土资源部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三)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管理,负责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拍卖、置换等市场行为;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价格评估、合同备案等管理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管理,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展房地产广告真实性审查。
(四)负责房地产行业管理,指导和管理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
(五)负责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和分配。
(六)负责下达全县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工作任务,指导各镇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工作;参与新建小区综合验收工作。
(七)负责全县物业服务行业管理和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八)负责城镇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组织开展危险房屋鉴定,指导危险房屋治理工作。
(九)负责编制城镇住房、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维护年度投资计划及其资金管理;负责市政投资计划的组织实施;指导公用事业投资计划的实施。
(十)负责城镇道路、排水、桥梁、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公用设施的项目建设、维护和审批工作;负责城市主、次干道路的挖掘、占用审批。
(十一)负责县城区供水、节水、污水处理等管理工作;审查、报批县城区供水、节水、污水处理等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并参与竣工验收。
(十二)负责城市供热、燃气等公用事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镇供热、城乡燃气等行业资质、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建筑市场管理、建筑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县城乡建设规划、建筑市场和建筑节能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十四)负责城镇规划综合研究,拟定我县城乡建设规划全面发展目标和对策;参与本县范围内较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提出规划意见。
(十五)组织编制并实施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城镇各项专业工程规划工作;指导全县城乡一体化工作;指导全县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和用地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规划范围区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城市道路、管线、电力等各项专业工程规划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担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及规划验收工作。
(十八)负责县城景观、雕塑规划管理和县城户外广告定点规划的审批工作;负责县城路灯管理和县城规划区内景观照明工作。
(十九)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工作;负责全县规划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全县建筑业管理工作,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十)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工作;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二十一)负责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进行监管;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二十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责任,负责全县建筑节能工作,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二十三)负责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工作;负责建筑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及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费用收缴和专项使用管理工作。
(二十四)负责编制城市园林绿化、环卫发展规划,制定规范性文件、行业制度及办法,编制县园林绿化与环境卫生作业经费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五)负责监督检查县城区园林绿化与环卫工程项目的实施和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负责县城主干道绿化、街头绿地、游园绿地、广场绿地建设与管理及城市生物多样性、古树名木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环卫设施管护及垃圾收费、清运、处置工作。
(二十六)负责管理全县园林绿化、环卫国有资产;参与县园林绿化重大工程的招投标及质量监督;负责社会绿化的技术指导,组织开展“园林县城(城镇)”、“园林式单位”创建活动。
(二十七)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行业数据统计,培育发展和维护园林绿化、环卫作业市场。
(二十八)对全县园林绿化、环卫工作实行全方位的调控、管理,对园林绿化站、环卫站实行领导和业务指导。
(二十九)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镇规划、建筑市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管理、监督、检查全县防震减灾工作及事业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负责拟定和实施全县防震减灾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城镇规划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城乡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工作。
(三十一)负责建立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制定全县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管理县级地震监测台网;负责提出地震预报意见;对地震监测台站(点)和宏观网实施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地震观测环境。
(三十二)负责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管理全县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按职责权限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检查、监督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负责全县地震灾害预测评估工作;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培训和示范创建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防震减灾宣传报道。
(三十三)负责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制定全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组建和培训地震紧急救援队伍;负责组织、承办县级地震应急演练,指导各镇、部门开展地震应急演练;负责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三十四)承担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工作职能;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三十五)负责地震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和监督;组织开展陷落地震、水库地震的监测和研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承担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各镇防震减灾工作。
(三十六)贯彻执行人民防空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三十七)负责全县人防工程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核报批、预算决算、竣工验收及质量监督、定额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三十八)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县城建设相结合规划,检查县城总体规划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情况,依法对县城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九)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易地建设、拆除和县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县城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四十)拟订和修改全县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防空袭预案及相关保障方案;指导全县城区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和训练;负责全县人防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
(四十一)协调利用人民防空系统设施和资源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承担政府赋予的防灾救灾任务。
(四十二)制定全县人民防空防灾宣传教育计划;指导开展人民防空防灾知识教育;组织人民防空防灾干部教育培训和人防科学技术研究。
(四十三)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算决算,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四十四)拟订全县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发展规划,指导全县平战结合工作。战时组织开展县城人民防空袭斗争。负责和协调指导已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及临战前的工程保障工作。
(四十五)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地震局、人民防空办公室)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接待、安全保卫、计划生育、精神文明、综合治理、后勤服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局系统财务、内审、计划和统计工作;组织局系统部门预决算、基建项目决算等预决算编报工作;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和财务决算的报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局系统国有资产监管和清产核资工作;负责经济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和存档工作;负责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建筑市场管理股
负责制定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年度计划和重点建设项目的编制;负责县城规划范围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城市道路、管网、管线、桥涵、照明等各项专业工程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规划管理;指导全县建筑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市场准入管理;负责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市场行为、主体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城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报建工作,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全县施工图审查备案、抗震设计审查备案、建筑节能审查备案工作;负责工程建设建筑节能实施工作;参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负责局系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以及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镇规划、建筑市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指导县城建监察大队、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站、城镇建设管理所、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建筑经济定额管理站、建筑设计院工作;负责地震局、人防办日常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公用事业管理股
负责编制城市燃气、热力专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供热、供气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县商品房销(预)售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和棚户区改造工作;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指导和管理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负责全县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稽查考核以及相关违规行为的查处;负责编制全县园林绿化、环卫发展规划,拟定并监督实施有关文件、行业制度及管理办法;负责指导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园林绿化管理站(公园广场管理所)、环境卫生管理站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关党的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三、人员编制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地震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
四、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联系电话:0917—7962107
负责人:王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