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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麟游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索引号: gtzyj-30/2016-1109001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25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国土资源局 文    号:
     

    麟游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麟政办发[2015]84号

    根据《中共宝鸡市委办公室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麟游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宝办字〔2015〕9号),麟游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参与全县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执行并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国土资源调控政策、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土资源及地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稳定,拟订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和地质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实施全县国土资源管理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县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它专项规划;参与国务院、省、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工作。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全县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权属纠纷。

    (五)承担全县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组织全县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指导、监管实施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省、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县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地籍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监管土地确权、地籍调查、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全县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土地收购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实施基准地价定期更新,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制定和落实全县国土资源市场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规范和监管土地、矿业权市场,监测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依法负责采矿权的登记和转让审批。实施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工作,编制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积极开展资源整合,有序利用;组织实施全县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依法办理矿业权评估结果备案;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市场配置,按照规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使用费。

    (十)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实施全县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核实、评审及报告备案工作,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进行审查和备案;承担全县地质资料的汇交和管理;组织开展全县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拟订全县矿产资源规划。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责任。指导和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地质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矿泉水、地热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地面沉降。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责任。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指导应急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组织、协调、指导和监察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三)依法征收国土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协助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依法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计划,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国土资源合作交流和科学技术研究。

    (十五)指导监督全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实施办法草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办法;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指导全县不动产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十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设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信访、保密、接待、计划生育、精神文明、综合治理、后勤服务、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等工作。

    (二)综合股

    负责组织拟订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关工作;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普法教育规划;负责国土资源政策法规咨询和信访接待工作;组织对贯彻执行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按照规定对国土资源资产的处置、矿业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矿产储量审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等进行监察;负责全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贯彻实施耕地保护、农地保护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补充耕地及未利用土地开发等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划定工作和组织落实考核各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有关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用地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信息报备;参与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国家、省、市投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初审和县镇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立项、审查(审核)和验收(初验)工作;监督检查土地征收、征用土地安置补偿落实情况;制定全县非农业建设征地补偿指导性标准;依法承办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跨地区的铁路、公路、水利、能源和其他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外单独选址的重点项目用地中各类资料的审查报批工作;协调处理征地拆迁中的矛盾和纠纷。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抵押和转让行为;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土地供应及市场管理;实施土地开发集约利用评价;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农用地、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制度及定期更新工作;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

    拟订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参与编制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指导应急处置;管理地质灾害防治资质;负责全县地质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负责地质遗迹保护、地质公园、矿山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

    承担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变更调查,并对成果质量进行检查、验收与监督管理;负责土地调查、地籍统计、土地评等定级、土地动态监测、土地纠纷调处及权属争议案件工作;组织实施“一张图”工程,建立和维护地籍信息系统;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复垦开发规划;负责各镇土地规划调整方案的审查;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农用地转用项目用地的审查;参与报省、市、县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研究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政策措施;承担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采矿权的出让、转让、延续、变更、注销管理以及调处采矿权属纠纷;负责国家、省和市审批登记、转让的采矿权的初审上报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年报的汇总、上报和采矿许可证的年检工作;负责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使用费;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负责审查上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做好整顿矿产秩序,打击违法开采;配合做好发证矿山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全县矿山企业矿山储量统计登记和年报汇总;负责报批矿山立项报告;负责对已设的探矿权进行监督管理和年检初审,推进探矿权市场建设及有偿使用工作;组织编制地质勘察专项规划和探矿权设置方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负责指导、监督全县不动产登记工作。指导不动产登记中涉及的权属争议调处;负责指导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负责审查审核县本级不动产登记发证等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三、人员编制

    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县不动产登记局局长1名(由国土资源局1名领导兼任)。

    四、附则

    本规定由麟游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麟游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联系电话:0917—7962213

    负责人:苟林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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