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努力营造“招商促发展,人人做贡献”良好氛围,促进宝鸡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省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引进奖励对象是指为了促使招商项目落户我市,在提供信息、洽谈、签约和项目落地建设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法人实体、社会组织机构和自然人(以下统称为项目引进人)。
第三条 招商引资奖励遵循“谁引进、谁申报、谁受奖”和公开公正原则。按照引进人在项目信息提供、沟通洽谈、协议商定、项目落地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对引进人给予奖励。对一个项目存在多个引进人的,由第一引进人进行申报。
第四条 招商引资项目是指宝鸡市域以外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社会自然人以货币、实物等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兼并、购买产权等方式在我市投资的项目。
第五条 奖励范围为引进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以及投资额在3亿元(含3亿元)以上的其他产业化项目。
第六条 奖励金额按市域外投资者在该项目建设中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本地融资和优惠政策部分不予奖励),其标准为: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下,按万分之八计奖;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按万分之十计奖;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按万分之十二计奖;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按万分之十五计奖。
第七条 鼓励引进外资项目,凡引进外方投资额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外资项目,按前款标准予以奖励。
第八条 以上项目属世界500强、中国100强、行业领军企业投资的,再分别给予项目引进人10万元、8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对项目引进人的奖励,在项目开工建设完成一半投资时奖励50%,完成全部投资并投产时兑现全部奖励。奖金用于补充项目引进人招商工作经费。
第十条 县区(开发区)招商主管部门受理项目引进人奖励申请后,应会同同级发改、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市招商局上报奖励意见。
第十一条 市招商局对拟奖励事项进行复审后,提出奖励意见并报送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拟奖励的项目引进人及奖励金额应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予以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由市上承担30%、项目所在县区(开发区)承担70%,分别由市县财政支付。其中,市级奖励资金在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调剂解决。
第十四条 对在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洽谈、签约及落地建设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级、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由市招商局在招商引资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表彰奖励意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与本办法相同规定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