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决定》(宝市发[2011]2号),鼓励和吸引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投资主体为:在宝鸡市行政区域内投资、注册、纳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法规和城乡建设规划的企业(含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社会自然人。
第二条 投资资本包括现金、实物、工业产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投资方式包括独资、合资、合作、兼并、购买企业股权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等。
第三条工业用地根据项目情况,土地规费市以下部分(含市级)可给予50%-100%的免除,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用地按国家规定的最新、最低基准地价执行。在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时,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对国外、省外投资者项目用地优先安排。
第四条对投资l亿元以上、投资强度在每亩200万元以上的产业化项目、园区共建项目,在供应土地时,可在附近规划区内按一定比例配套供应住宅开发和商业地产用地。
第五条对投资在l亿元以上,属于商业性质的大型文化、金融项目用地,优先纳入用地供应计划,按照《土地管理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招、拍、挂后,由财政部门接应收出让金30%的比例列支返还,予以扶持。
第六条鼓励发展大型商业综合类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市区(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高新区)在5亿元以上,平原县(凤翔县、岐山县、扶风县、眉县)在3亿元以上,山区县(凤县、千阳县、陇县、太白县、麟游县)在2亿元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项目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实行招、拍、挂后,由财政部门按应收出让金10%的比例列支返还,予以扶持。
第七条在宝投资的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关天规划和《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的,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县区、园区与外地共建产业园的,入园企业自交纳所得税年度起,对所交税额中属于市级以下地方分成部分,由财政部门依照前三年60%、后三年40%的比例奖励园区建设方。此项奖励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所享受的税收分成比例分摊出资。
第九条对符合我市产业集群发展的新办配套企业可列入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目录,优先扶持。
第十条市财政每年安排招商引资专项资金3000万元,用于重点项目、重大项目的政策扶持和奖励。
第十一条鼓励有重大科研成果和专利的高科技人才来我市创业,经市科技局认定后,从市级科技专项资金中一次性提供10-50万元的风险创业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创业场地,解决随从家属及子女的入籍、入学、入托等问题。
第十二条对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领军企业投资项目,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和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涉农加工、涉农流通项目、农业龙头企业创办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原则,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凡客商投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型收费一般按最低标准收取,市级规定的其他收费项目减半收取。
第十四条鼓励境内外知名企业来我市设厂生产名牌产品,凡新设厂生产国际品牌、国家名牌,且年产值在10亿元以上的企业,在投产满一年后,由市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50万元。
第十五条对所有投资项目,实行行政服务中心“一厅式”办结制度,在7个工作日内一站式办结企业注册登记、建设项目审批等各种手续。对投资亿元以上的重点项目由一名市领导牵头,并组织专门班子进行全程跟踪服务。
第十六条及时受理破坏投资环境的各类投诉,对重大案件,由市纪委(监察局)牵头,市投诉中心负责,市人社局等部门配合,认真核查,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对为招商项目落户宝鸡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八条本优惠政策由宝鸡市各级政府负责实施,各县(区)及各管委会招商部门具体承办。
本优惠政策由宝鸡市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它有关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