麟游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8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宝政办发〔2017〕7号)精神,优化财政支农投入供给,创新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切实提升国家支农政策实施效果和支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是指围绕精准扶贫目标,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下放、资金切块下达到县、县级自主安排项目”的管理要求,将中、省、市、县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统筹整合,集中投放使用。
第三条 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应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聚焦“两不愁三保障”,以扶贫规划为依据,以预算编制为平台,以扶贫项目为载体,围绕整县摘帽、贫困村退出、贫困人口稳定脱贫目标任务,把专项扶贫资金、相关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集中捆绑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脱贫攻坚中的主导作用和聚集效应。
第四条 成立麟游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整合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和分管扶贫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扶贫办、财政局、发改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交通局、住建局、国土局、环保局、教体局、卫计局、人社局、残联、金融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涉农资金整合项目计划确定和资金使用安排等重大问题。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脱贫办)负责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工作协调、日常管理及督促检查等。
县扶贫办负责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减贫计划的编制,扶贫项目论证和储备,参与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测算整合资金规模、制定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配合参与扶贫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整合项目的征集、审核、遴选,做好项目申报指导、项目实施监管和绩效考评等工作。各镇负责辖区脱贫攻坚规划的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的编报,以及项目实施、验收,并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直接责任。
第二章 整合范围与方案编制
第五条 中、省、市、县纳入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为:
中央层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林业改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旅游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其他。
省级层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果业发展专项资金、畜牧发展专项资金、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粮油高产创建资金、设施农业建设补助资金、茶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种业发展资金、农业科技示范与推广资金、农村水产专项补助资金、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资金、农业信息化体系建设资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资金、职业农民培训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一村一品”发展资金、保护性耕作资金、秸秆综合利用资金、林业产业发展资金、林下经济发展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林业科技推广资金、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以及相应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省级配套支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支出、农村饮水工程资金、中小河流治理资金、江河湖泊治理与保护资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水土保持资金、农村环保资金、重点区域绿化补助资金、“三化一片林”绿色家园建设资金、防沙治沙补助资金、农业产业脱贫引导资金、农业园区及新型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产业脱贫引导资金、其他。
市级层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畜牧发展专项资金、果业发展专项资金、蔬菜发展专项资金、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农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农业科技服务专项资金、农业机械化专项资金、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专项资金、绿色增产模式攻关专项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专项资金、农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资金、水利工程维护养护专项资金、农村安全饮水专项资金、重点区域绿化补助资金、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
县级层面:财政扶贫资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统筹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资金、乡村旅游奖补资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配套资金、支农扶持政策配套资金、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其他用于脱贫攻坚方面的资金。
第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重点用于支持脱贫攻坚。
第七条 建立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县扶贫办负责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全县脱贫攻坚三年滚动项目入库,并同步完成2018年项目实施计划。今后每年11月底前完成项目更新,并根据减贫任务和提前下达到县的资金额度,从扶贫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相关项目,编制下一年度项目计划,提交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项目编报程序:
(一)村申报。每年9月底前,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在认真分析本村致贫原因、资源禀赋、资金保障和脱贫需求的基础上,把产业扶贫作为重点,组织召开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意见,提出立项意见,确定村级申报项目,并在村内予以公示后上报镇政府。
(二)镇审核。每年10月底前,各镇要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以及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收益、贫困群众参与情况和带贫减贫机制等进行审核,按要求公示后报县扶贫办和项目主管部门。
(三)县审定。每年11月底前,县发改局、交通局、农业局、水利局等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对各镇报送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县扶贫办要结合脱贫攻坚规划及资金计划,汇总后合理确定项目库储备规模。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本县脱贫攻坚项目库的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予公告。
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确保入库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时间进度、责任单位、建设任务、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
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确需支持的项目,要按规定程序入库后再批准实施。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和其他用于脱贫攻坚的各级各类财政资金,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
第九条 县财政局、扶贫办按要求组织编制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加强脱贫攻坚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约束性任务的有效衔接。一方面,要将专项规划或约束性任务中贫困人口受益、脱贫成效明显的项目纳入实施方案。另一方面,如出现部门专项规划或约束性任务与脱贫攻坚规划不一致的情况,应当区分具体情况研究处理,原则上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准。
(一)编制资金计划。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上年度纳入整合范围资金实际到位情况,测算当年整合资金规模,编制统筹整合使用资金计划,并于当年1月15日前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编制项目计划。县扶贫办根据统筹整合使用资金计划、脱贫规划、年度脱贫计划、部门专项规划,从脱贫攻坚项目库中按照轻重缓急原则,提出扶贫项目安排计划,其中扶持产业发展方面应不低于60%(含产业项目的生产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配套)。于当年1月底前提交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研究。
(三)编制实施方案。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办依据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整合资金计划和项目计划,编制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紧扣年度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找出“坚之所在”,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根据资金实际投向明确每个项目的责任部门。于
2月
15日前
提交县整合领导小组审定,2月底前完成方案印发和报备工作。
(四)调整实施方案。整合方案和脱贫规划是中省扶贫绩效考核和审计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为确保方案和实际相衔接,防止发生“完成年度脱贫任务存在明显资金缺口却‘应整不整’”等问题,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实施方案的,只允许调整一次且须重新履行县级审查和省级备案程序,原则上在
8月
31日前
完成报备。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管理
第十条 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由县整合领导小组负责根据全县脱贫攻坚需求和资金使用范围统筹安排,整合资金优先保障贫困人口直接受益的产业发展资金需求,相关资金经整合领导小组研究调整用途后,各部门应予以认可。
第十一条 建立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下达、拨付限时办结制度。
(一)通知资金到账。县财政局在收到上级资金文件3个工作日内通知县扶贫办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并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同时建立涉农整合资金台账并进行登记。
(二)下达项目计划。项目主管部门联合县扶贫办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脱贫攻坚规划、年度脱贫计划、行业规划、整合使用方案,制定具体的项目计划(包括项目实施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补助标准、建设期限、预期效益等),报县整合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项目计划并抄送县财政局。
(三)下达拨付资金。县财政局依据审定的项目计划,在5个工作日内联合县扶贫办将资金下达拨付责任部门或项目主体,督促其加快项目实施并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避免资金闲置、浪费或挪用。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应建立整合专账,按照“多个渠道引水、一个池子管理、一个龙头放水”的要求,根据各级财政安排的可统筹整合资金进行分级、分项、分账核算,准确记录预算指标来源,按照整合使用年度计划将项目资金预算下达给实际使用单位,并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在预算指标账中记录有关资金用途调整情况,督促各涉农部门加大资金争取力度,确保每年实际到位的各类整合资金总量不减,同时,要做好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政策解释及资金使用和会计核算等工作。
第十三条 加快资金使用。项目主管部门对整合资金支出进度及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对已下达资金15个工作日以上仍未执行的,由县扶贫办、财政局催办;3个月以上的,由县政府对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约谈;6个月以上的,由县财政局直接收回并调整用于当年其他扶贫项目;因项目跨年度执行等原因造成结转结余1年以上的,由县财政局收回统一纳入当年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 整合资金使用方式:
(一)资金直补到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可用于对贫困家庭的直接补助,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户。主要包括贫困家庭子女初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和“雨露计划”培训,贫困户发展种养业和开办小商店、小饭店、小旅馆、小摊位、网点等小型三产服务业,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贴息和产业发展保险等。
(二)支持资产收益扶贫。财政支农资金可直接投资建设或参股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以及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所形成的的资产要折股量化给村集体和贫困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只能折股给村集体和贫困户,涉农整合资金和其他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可折股给村集体和全体村民。在资产收益分配上,脱贫攻坚期内主要以贫困户为主,脱贫攻坚结束后以村集体为主。
(三)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支持推进农村“三变”(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可作为村集体资金入股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能人大户领办的经济组织;支持发展贫困村互助资金组织,可作为村集体和贫困户基础互助金。
(四)支持金融扶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可用于设立产业发展基金(不含中央资金)、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可用于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其它市场主体扶贫产业开发项目贴息,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五)支持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可用于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农村安全饮水配套设施、村级道路及村内道路等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整合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包括接待费、招待费、餐费等违规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包括各类加班费、下乡补助等变相的个人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六条 规范项目管理实施。统筹整合的涉农资金有明确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资金监管;主管部门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主管”原则,以整合后的项目建设内容来确定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与资金监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的,严格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第十七条 实行预付资金制度。由镇、村级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合同书制定详尽用款计划,报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实,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会商提出预付资金意见,经县政府主管扶贫工作的领导审定后,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可按不超出项目投资计划预付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在报账中予以结算,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建设前期,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前预拨不超过30%的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严格项目验收报账。整合资金实行县级主管部门报账制,项目完工一个、验收一个,审计一个、报账一个。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验收公示,各镇、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报账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账。到户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兑付到户(人),对统规统建项目实行验收审计后报账,资金直接支付“第三方”,严格执行项目决算审计后再结清工程全款的规定,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账务核算,并保管报账资料原件,项目实施部门留存报账复印件。
第十九条 资金报账程序及提供资料。
(一)项目主管部门为项目实施单位。由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合同和工程进度,填写报账申请单并附报账凭据,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办法支付资金,并按项目资金核算要求做好账务处理,妥善保管原始凭据等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原件。
(二)镇为项目实施单位。由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合同和工程进度,填写报账申请单并附报账凭据,经镇政府初核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通过镇农村财务服务中心账户支付资金,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资金核算要求做好账务处理,并负责保管原始凭据等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原件,镇农村财务服务中心依据报账复印件登记备查账簿。
(三)资金报账需具备以下证明性文件:
1.项目计划;
2.项目合同书;
3.工程结算单;
4.工程决算;
5.项目验收单;
6.项目验收报告。
(四)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账,各镇及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当在资金到位之日起一年内完成项目或直接补助到户(人)资金的报账工作,且资金结转结余率必须小于8%。项目实施完成后及时完善报账资料,简化报账程序,1个月内完成报账。
(五)对确需预留质量保证金的,原则上按项目投资概算资金的5%缴纳质量保证金,实行“先缴后退”办法,全额支付剩余工程款。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可将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六)对下列情况,项目主管部门不予报账支付资金:
1.未列入年度统筹整合实施项目计划的;
2.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3.项目主管部门或镇政府没有审签的;
4.拼盘项目中其他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
5.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二十条 项目建成形成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规定明晰产权、办理资产移交,及时投入使用,完善管护机制,确保发挥效益。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推行项目公示制度。各镇、各贫困村要将实施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在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或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扶贫、国土、农业、财政、审计、发改等部门和项目主管单位要以脱贫成效为主要标准,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绩效评价, 按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进行评价并排序,评价结果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并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依据。
第二十三条 明确资金和项目管理责任。县财政局负责筹集财政资金,制定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制度;县扶贫办等扶贫资金使用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督促项目计划落实;项目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两委要主动参与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县审计局、财政局、扶贫办要依据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涉农资金整合管理规定,加大审计监督、跟踪问效、督导检查力度,对资金支出慢、用不好和不整合、整合不到位等问题,建立清单,落实整改单位和责任人,跟踪挂牌督办。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项目主管部门:
1.对纳入整合范围内的资金仍不按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意见执行,影响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工作的;
2.因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工作不充分等影响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资金滞留的;
3.执行资金报账制不力,对全县追赶超越、精准扶贫审计,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检查和季度点评排名等造成负面影响的;
4.负有招标投标监督职责部门未按照招投标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5.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资金支付的;
6.审核审批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下达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资金支付或支出进度不达标的;
7.其他违规违纪问题。
(二)县扶贫办:
1.未紧紧围绕脱贫目标,坚持现行脱贫标准,在农业生产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安排编报扶贫项目计划或编报不及时的;
2.未按规定时限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或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的;
3.指导不力、贫困人口识别不准确造成相关补助资金发放错误的;
4.未按规定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或储备项目与脱贫攻坚无关的;
5.其他违规违纪问题。
(三)县财政局:
1.未按要求编制年度整合资金计划或整合资金规模测算偏差过大的;
2.收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后,未按规定时间下达拨付资金的;
3.未按规定建立涉农整合资金台账的;
4.未按要求向省市报送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进度情况统计表的;
5.其他违规违纪问题。
(四)项目实施单位:
1.项目扶持对象不精准的;
2.虚报项目套取、骗取资金的;
3.未按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及程序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
4.挪用整合资金的;
5.不按行业规范、建设标准执行造成浪费的;
6.擅自更改项目建设规模或项目建设内容的;
7.不及时组织验收、竣工决算验收手续不完备等影响资金支出的;
8.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不充分、不按规定及时提供报账资料等影响项目进度造成资金滞留延压的;
9.其他违规违纪问题。
第二十五条 重视和防范扶贫领域融资风险。不得通过明股实债、PPP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举借债务以及开展其他形式的违规融资,坚决遏制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8年
5月
1日起
执行。原《麟游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麟政发〔201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