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确保我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有力有序有效实施,依据《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办发〔2017〕54号)、《宝鸡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宝政办发〔2017〕89号)等有关文件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对象和范围
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所有在校学生。
二、补助标准和实施模式
1.补助标准:每生每天补助4元,一学年按200天计算。
2.实施模式:按照“安全、营养、热乎、可口”的标准,参照有关营养标准和膳食指南,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以学校食堂提供完整营养午餐为主。寄宿制学校食堂要全力保障师生三餐,非寄宿制学校和暂不能保障全体学生供餐条件的学校,应结合实际,进一步优化供餐内容,通过企业配送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学生提供新鲜、保质期较短和价值相当的完整营养早餐或正餐。
三、资金来源
农村学生和城区残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城区其他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待中央财政资金到位之后实施。
四、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1.组织机构:成立麟游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县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以校为主、部门分工协作”的管理体制。
2.职责分工: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营养改善计划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宣传,引导各类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反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县编办、人社局负责加强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县发改局负责将营养改善计划纳入“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及“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力度建设满足学生就餐标准的食堂和餐厅。负责培育“放心粮油”生产企业和供应网点,实施“放心粮油”进学校工程,组织“放心粮油”生产企业和供应网点向学校供应质量安全的粮油产品。
县教体局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实施,加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奖惩制度,将营养改善计划纳入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内容。
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关资金政策,落实补助资金和配套资金,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县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鼓励和推动种植业、养殖业、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学生供应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
县卫计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方案,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
县审计局负责对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效益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促进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与学校、食材供销流通企业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储存、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维护等环节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县供销联社负责发挥供销合作社网络优势,在食品供销方面要加强产销衔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推动大型连锁超市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与学校建立采购关系,形成高效、畅通、安全、有序的食品供给体系。
县物价局负责督促学校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
各学校负责学校食堂的日常管理,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承担学生供餐的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健全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定期对学生及家长开展营养健康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基层组织和营养健康协会,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积极参与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在宣传教育、社会监督、改善就餐条件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五、食堂建设和管理
1.加快学校食堂建设。县财政统筹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各类项目资金,县教体局统筹规划学校食堂建设项目,按照“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和“明厨亮灶”要求,高标准优先保障学校食堂建设,2020年底前实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食堂建设全覆盖。
2.加强学校食堂管理。学校食堂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原则,一般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不得对外承包。各学校要按照食堂从业人员与就餐学生人数不低于1∶50的比例配备食堂工作人员,明确专职管理人员。要建立由校长、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发挥其在食堂管理与服务质量评议、配餐食谱与价格等方面的监督作用,对兼职从事供餐管理超工作量的教师给予一定的工作补贴。县教体局要定期组织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评优活动,评优结果作为职称评审、职务晋升、绩效工资分配等优先考虑的依据。
六、食品质量和安全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学校食堂、食材供应企业应当依法经营,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留样、配送、清洗、消毒等环节的管理。
(1)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定点采购制度,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应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供货商评议制度,不得采购不合格食品,从源头和过程上确保食品安全。
(2)食品储存场所应符合卫生安全标准,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保鲜设施;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库存盘点制度,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储存做到分类、分架,安全管理。
(3)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
70℃
。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符合规定,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
(4)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
100g
,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留样食品应由专人负责保管,专柜专锁。
(5)学生营养餐配送中心、供餐企业应当具备配送条件和资质。配送车辆及用具必须保证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食品的中心温度应保持在
10℃
以下(冷藏)或
60℃
以上(热藏)。
(6)对食品容器、餐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提倡采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采用化学方法消毒的必须冲洗干净,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
2.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县教体局、卫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定期组织食品安全专家通过现场指导、培训等多种形式,不断增强学校、配送中心、供餐企业的食品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县教体局要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健康教育课程;各学校通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专题讲座、主题班会以及知识竞赛等活动,提高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各学校要制定食品安全预案,并适时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完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学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后,学校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在2小时内向县教体、卫计、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学校不得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七、资金使用和管理
1.资金保障。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封闭运行,县财政局要按规定时间将专项资金进行分解和下达。每年专项足额预算营养计划实施工作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食堂设施设备购置和维修、食堂从业人员工资补助、水电煤气费用等。
2.资金使用。专项资金要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餐或优质的营养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发给学生个人和家长。应做到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专项资金结余应当继续用于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结转结余不得超过两年,对于尚未分配到学校的中省市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交回市级财政,对于已分配到学校的中省市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收回。
3.资金管理。县财政局、教体局根据各自职责,分级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依托国家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系统和月报系统,监控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数等动态情况,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以及受益学生人次等信息。各学校应定期公布经费账目、带量食谱、受益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八、营养监测和评估
1.科学指导营养供餐。县卫计局按要求制定学生营养监测评估工作方案,县教体局督促学校做好常规和重点监测,运用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结果,结合学校实际、学生体检、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等,全面评价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成效。
2.加强营养健康教育。学校应当定期聘请专(兼)职营养师,加强学生营养健康教育和科学配餐指导,开展餐厅文化、文明餐饮、感恩励志、养成教育等活动,让学生全面掌握科学的膳食营养知识,引导学生养成科学的饮食习惯。
九、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各相关部门要建立问责制度,对食品安全、资金管理和职责履行情况开展全过程、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2018年2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2年
7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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