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索引号: lyx-01-05_A/2017-0810002 公开目录: 征地拆迁 发布日期: 2017年08月10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麟游县政府 文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耕地,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管理工作。

第三条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单位。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建设单位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经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安排,通过收取耕地开垦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易地补充耕地的,接收耕地开垦费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第四条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开垦补充耕地。

根据我省的实际,占用水浇地、水田但又无法补充的,可以实行“补改结合”的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耕地后备资源

第五条耕地后备资源指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通过对可治理土地的开发和建设用地的复垦,可转化为耕地的土地。具体地类认定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5款为准。

第六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主动加强与农业、林业、水利和财政等相关部门的协调,积极拓展耕地后备资源,共同做好本辖区的占补平衡工作。出现地类认定不一致的情况时,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县级人民政府协调有困难的,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主动提请市级人民政府协调,不得上交矛盾。

第三章 补充耕地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

第七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各市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和年度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计划,下达年度补充耕地计划任务(包括跨市易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任务),列入各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相应增减相关市下一年度非农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八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的补充耕地计划,将本年度的补充耕地任务分解下达至本行政辖区各县(区),并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各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提前做好补充耕地项目的实施工作,在本年度10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的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工作,积极储备占补平衡指标,保障下一年度非农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预审和审批。建设用地项目位于补充耕地自保区和贡献区的,在预审前必须按照“先补后占,占优补优”的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中、省重点工程因占用耕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暂时无法完成补充耕地的,必须先行落实耕地开垦费,完成补充耕地项目的立项并进入实施阶段,取得补充耕地预配号,方可申请建设用地项目预审;建设用地项目在申报审批时,必须先行在国家“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取得占补挂钩确认信息,方可进入审批阶段。

第九条补充耕地项目实行分级立项、两级验收、省级核实制度,按国土资源部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报备规定有关要求,在立项、实施、验收三个阶段工作分别完成后,及时在国土资源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进行备案。

第十条补充耕地项目的立项。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补充耕地计划、土地整治规划以及年度非农建设用地计划,制定补充耕地计划,开展补充耕地项目的立项工作。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实行分级管理,面积300亩以下的,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立项; 300亩至1500亩的,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立项;1500亩以上的、跨市域的易地占补项目,均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立项。未经立项,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在国土资源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备案,不得作为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使用;违规开垦建设的,要严肃查处。

属省级立项的补充耕地项目,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批准立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切实做好补充耕地项目预算,积极筹措落实经费,组织做好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前的踏勘、论证审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补充耕地项目的实施。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完成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对补充耕地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规模在30亩以上或投资总额3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投标。参与招投标的单位应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和技术力量,具备土地开发整理施工资质(资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有从事过类似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的经验,且社会信誉好、社会责任意识强、无不良纪录的企业法人。招投标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公路、铁路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立项,可自行组织开发造地,达到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标准后,列入占补平衡补充耕地任务;允许国有公益性企业采用BT(建设-移交)模式参与易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企业应严格按照工程质量要求,执行工程预算标准。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施工和质量监管,严格执行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有关技术标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合同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公告制等制度,确保补充耕地项目工程质量。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主动有效地指导协调项目所在地乡(镇)级人民政府和村组,为项目实施提供良好环境,保证项目施工顺利进行。施工环境保障中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对无理阻挠、干扰、破坏正常施工的,及时移送当地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补充耕地项目的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陕西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规范》和《陕西省土地整治工程新增耕地质量标准(试行)》,确保验收质量。

市、县级立项项目,在实施完成后,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验合格后,报请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终验。

省级立项的项目,在市、县实施完成后,由县级自查、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验合格后,报请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终验。

各级验收工作组成员从本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邀请农业、林业、水利、财政等有关方面专家参加。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实施程序、工程监理、设计标准、新增耕地面积(土地勘测定界)、新增耕地质量(土壤化验数据等)、资金使用和审计以及后期管护经费责任落实等情况。

经验收合格的补充耕地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补充耕地的开发条件和难易程度,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整治定额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具体结算办法另行制定)。同时,及时在年度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中进行变更登记,符合条件的应划入基本农田进行保护。

第四章 补充耕地项目的核实、备案

第十三条市级和县级立项的补充耕地项目,通过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终验后,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项目验收报告,并申请核实。

第十四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补充耕地项目的核实工作,核实项目随机抽签选定。主要审核补充耕地项目的真实性、实施程序合法性、项目资料完整性等,重点对项目开发前现状地类、开发后新增耕地面积和质量、项目立项、招投标、监理、资金预决算、资金结算和审计等方面进行审核。具体按《陕西省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核实办法》(陕国土资耕发[2013]24号)执行。

第十五条经核实合格的补充耕地项目,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国土资源部备案配号,并向项目所在地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发补充耕地项目核实意见。经备案配号后的补充耕地指标可用于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

第十六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国土资源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备案的补充耕地指标,在实现本地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节余部分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筹安排,有偿转让给省内其他无法完成占补平衡的市、县。被转让的补充耕地权属不变,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继续承担相应的耕地保护责任。

第五章 补充耕地的后期管护和经营

第十七条经验收合格的补充耕地,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项目区土地权属主体签订新增耕地交付和后期管护协议,落实管护责任主体,确保新增耕地农业设施的管理和及时耕种。

第十八条管护主体应持续加大投入,确保补充耕地质量不断提高。积极探索土壤改良、培肥地力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增强农民对新增耕地的耕种积极性,防止新增耕地出现撂荒现象。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探索新增耕地经营管理模式,涉及原有承包地的可由原承包者继续耕种,涉及国有和集体土地的,由原土地权属主体耕种或经营,同时鼓励依法、有序进行土地经营流转;新增耕地允许所在地村集体承包流转给农业公司和农村种植大户等进行规模化经营,并给予政策扶持,推进农村产业化经营、城乡一体化发展。

第六章 耕地开垦费的收缴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因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按耕地开垦费标准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收取耕地开垦费的市、县政府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履行补充耕地义务。

第二十一条在县(区)域范围内为实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按区域、分地类、逐年度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颁布。

在市域范围内跨县(区)补充耕地的,由需易地补充的县(区)或单位,按照建设用地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标准上浮3%,支付给承担易地占补平衡任务的县(区)。

在全省范围内跨市域补充耕地的,由需易地补充的市(区)或单位,按照建设用地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标准上浮5%,支付给承担易地占补平衡任务的县(区)。

第二十二条耕地开垦费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专户缴存、专帐管理,专项用于新增耕地开垦费用、耕地保护质量提升及与此相关的工作费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主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监督。

跨市域易地占补平衡,在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管下签订易地委托补充耕地协议。由需方根据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协议支付供方转让价款,同时支付项目所在地市、县易地后期管护及耕地保护费用800-1000元/亩(市级30%、县级70%),主要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及耕地保护、土地整治、示范工程项目建设等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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