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规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
2、《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02]17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4、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二、管辖范围: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1、跨县行级行政区域的;
2、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三、调处程序
1、当事人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意见;
3、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查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5、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6、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7、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8、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既发生法律效力。
(文章来源:宝鸡市国土资源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