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建立良好的道路客运市场秩序,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维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6〕240号)和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我省道路客运价格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服发〔2014〕73号)精神,按照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我省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经发〔2007〕69号)和《陕西省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审批程序和收费类别审核标准有关规定》(陕交发〔2007〕277号)要求,在调研的基础上,我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下发了进一步做好我市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管理工作通知,从2017年12月10日起,理顺汽车客运站站务费标准,理顺后一级客运站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50元;二级客运站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00元;一、二级客运站售票金额在10元(不含10元)以下的,旅客站务费统一按每人次0.50元收取,一个站级内不再分类,各汽车站依据其等级执行相对应的收费标准。同时,就进一步强化汽车客运站站务费管理提出了几点要求:一是各汽车客运站收取的站务费要用于站务设施建设、维护和更新改造,不得违规使用或挪作它用。二是站务费按照规定单独收取,不得计入旅客票价内,要将站务费与客票价格一票分项单列。三是汽车客运站站务费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审一次,复审时,凡服务项目不符合等级标准要求的汽车客运站,下发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汽车客运站将降低收费等次和标准。四是要求各级物价、交通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旅客投诉,共同维护好客运市场秩序,对不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物价部门将要严肃查处,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为使此项政策落实到位,我局和市交通运输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处12月5日,召开了全市15个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的加强客运站站务费管理工作会议,会上详细的解读了客运站务费政策,对客运站服务设施、服务质量及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从内容、格式、颜色等方面统一了各汽车站站务费公示牌,要求各汽车客运站要切实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