麟游县煤矿安全攻坚行动方案
索引号: lyx-01-09_E/2018-0427002 公开目录: 安全生产 发布日期: 2018年04月10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麟游县政府 文    号: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中省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以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目标,聚焦煤矿瓦斯、水害、火灾、冲击地压、大冒顶等灾害治理和安全“体检”、安全大检查等暴露出的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一次煤矿安全攻坚行动,全力推动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二、整治内容

(一)煤矿上级公司。集中查处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落实对所属公司、煤矿安全监督检查责任,并督促落实监管监察指令;是否下达超强度生产计划;是否保证所属煤矿安全投入,特别是瓦斯、水害、冲击地压、大冒顶、煤层自燃等重大灾害治理和重大隐患整改的资金保证。

(二)正常生产建设煤矿。集中查处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假图纸、假工作面;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可靠、瓦斯抽采是否达标;水害、冲击地压、火灾防治有无专业设计,设计方案是否落实;建设矿井是否存在不按设计施工,超工期建设问题;是否建立完善涵盖所有管理层级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企业自身实际并有效落实;矿井采掘接续、生产布局(水平、采区、工作面个数)、主要生产系统、生产计划、安全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规程、标准和设计;安全监控、人员定位系统功能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正常;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四量”(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抽采达标煤量)是否平衡,抽掘采是否严重失调;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并持证上岗;技术改造矿井是否未批先建、超区域范围建设;是否落实建设不生产、生产不建设规定。

(三)责令停产停工整改煤矿。集中查处是否存在以停产停工整改为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明停暗开、昼停夜开问题;是否未经验收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继续生产建设;限制供电供火工品、驻矿安监员盯守到位等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四)托管煤矿。集中查处承托方安全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无资质或挂靠资质托管煤矿问题;是否明确并落实承托方、委托方安全生产责任,承托方及其上级公司是否按照自办煤矿对托管煤矿安全进行管理;是否存在非整体托管、违规转包分包问题。

三、整治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  2018年 3月 15日  至  3月 31日  )。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市安全攻坚行动文件精神,煤矿企业结合实际制定攻坚行动方案,按照集中整治重点内容4类情形,对攻坚行动进行全面动员和安排部署。

(二)自查自改阶段(  2018年 4月 1日  至  5月 10日  )。煤矿企业对照攻坚行动方案,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聚焦瓦斯治理、防治水、冲击地压防治、防火工作和安全“体检”、安全大检查、百日安全大整治发现的问题,扎实开展自查工作。对查出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按“五落实”要求认真整改到位。4月份县煤矿安全攻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煤矿企业开展自查自改情况进行督查。

(三)专家排查阶段(  2018年 5月 11日  至  7月 31日  )。县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煤管、国土、发改、公安、电力等部门和煤矿技术专家,组成专业检查组,对照攻坚行动方案重点排查内容表,对煤矿企业开展检查工作,对查出问题严肃处理。

(四)深化整治阶段(  2018年 8月 1日  至  9月 20日  )。煤矿企业对专家排查阶段查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全面整治,对一时难以整治到位的问题列出整改计划和方案,扎实推进整治。

(五)巩固提高阶段(  2018年 9月 21日  至  12月 31日  )。煤矿企业针对攻坚行动查出的问题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活动。县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煤管、国土、发改、公安、电力等部门,对查出的问题整改和建立长效机制情况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复查和“回头看”。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煤矿安全攻坚行动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县上成立由县煤管局局长任组长,县国土局、发改局、公安局、电力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县煤矿安全攻坚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煤管局,负责日常工作。县煤管局局长为全县煤矿安全攻坚行动联系人,落实攻坚行动信息报送工作。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工作安排,成立攻坚行动领导小组,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细化措施,狠抓落实。

(二)统筹协调推进。要将攻坚行动作为全年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与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打非治违、落后产能淘汰退出、煤矿安全基础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用好“双随机”抽查、明查暗访、预防性监管、责任监察、公示曝光、联合惩戒等手段,确保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取得实效,带动煤矿安全重点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三)开展攻坚督查。结合攻坚行动阶段性工作安排,市县两级煤矿安全攻坚行动领导小组组织督查组,分两轮对攻坚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第一轮督查4月上、中旬进行,重点督查煤矿企业攻坚行动方案制定、动员部署、组织开展及企业自查自改等情况;第二轮督查6月中、下旬进行,重点督查煤矿企业自查自改、县检查组排查执法情况。

(四)落实工作责任。县级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谁组织、谁带队、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扎实落实各部门在攻坚行动中的责任。检查组组长必须由相关部门中层以上干部担任,并对本组的检查执法工作负责。煤矿主要负责人对自查自改和上级检查发现问题隐患整改工作负责。对攻坚行动工作组织不力、责任不落实的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要批评、约谈、通报;对工作不认真、失职渎职,甚至导致事故发生的,要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严格依法处置。

1.对检查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要责令煤矿立即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煤矿企业要落实隐患整改主体责任,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2.对超能力生产、超层越界开采、以掘代采、瓦斯或一氧化碳超限、防治水、防冲击地压防范措施不落实和未经验收批准擅自复工复产等重大隐患,要立即责令停工停产整顿,对存在重大隐患煤矿,由县安委办组织挂牌督办。挂牌督办要明确督办主体、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时限和相关责任,煤矿整改完成必须经挂牌督办单位复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或建设。对问题整改慢、假整改甚至不整改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严肃处理。

3.对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明确、主要生产安全系统不合理不可靠、重大灾害防治不认真不到位等问题,依法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责任,倒逼煤矿企业建立生产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推动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4.对检查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要严格依法实施处罚;对涉嫌超层越界开采等严重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在责令停止作业、依法处罚的同时,要移送县国土局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5.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提请县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六)强化长效机制建设。

1.县煤管局和国土局要用好煤矿全面安全“体检”、安全大检查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结果,完善煤矿安全分类办法,对辖区内煤矿进行分类,明确安全风险等级,提出分类处置措施,“一矿一册”登记建档,“一矿一策”监管监察。

2.煤矿企业要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现自查自改制度化、常态化。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精神,结合攻坚行动,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于2018年3月、9月各组织一次隐患自查自改,全面排查生产建设全过程及每个系统、每个环节、每个岗位的安全风险点和隐患,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安全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逐矿编制自查自改报告,报送县煤管局。

3.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攻坚行动进行广泛宣传,及时总结宣传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加大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攻坚行动期间要设立举报电话,分批次集中曝光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七)加强信息报送。各煤矿企业攻坚行动方案要于3月20日前报送县煤矿安全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煤矿企业要明确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联络员,落实攻坚行动信息报送工作。从2018年4月份开始,各煤矿企业每月1日前要向县煤矿安全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月工作统计数据和典型案例,每季度第一个月1日前报送上季度攻坚行动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包括实施联合惩戒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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