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根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宝政办发〔2017〕90号)精神,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对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落实“菜篮子”工程主体责任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对重点工作进行考核。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农业局、发改局、工信局、国土局、住建局、环保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水利局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自评自查和重点考核相结合、过程监管和结果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生产能力、市场流通能力、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调控保障能力、居民满意度、防范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等6个方面,由各牵头单位具体负责(详见附件)。
第六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总分为100分,分为基础分和绩效分两部分。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90分(含75分)为良好,60分—75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 考核否决项。考核期内发生“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级别达到Ⅲ级及以上的,被考核单位直接评定为不合格。“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等级界定参照《宝鸡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宝政函〔2017〕8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每两年为一个考核期。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首个考核期。
第九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估。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依照本办法,于每个考核期次年9月底前,对“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按要求形成自查报告并经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报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县农业局)。
(二)组织抽查。考核期内由考核工作组组成联合抽查小组,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抽查采取实地考核、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抽查结束形成考核报告。
(三)考核评审。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对自查结果及抽查情况进行汇总,报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每个考核期次年10月上旬前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条 考核结果经县政府审定后,由考核工作组向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通报,并交县委组织部作为对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部门及镇予以通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部门及镇,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县政府作出书面说明,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县政府领导约谈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责任、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蔬菜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原则。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2018年2月27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