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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麟政办发〔2018〕26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宝政办发〔2018〕1号)精神,推动我县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健康养老意识,激发养老市场活力,全面提升我县养老服务质量,让老年群体享受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养老服务。
(二)基本原则
1.深化改革,放开市场。降低行业准入门槛,营造公平规范的发展环境,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我县养老服务业,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激发养老市场主体活力。
2.改善结构,突出重点。按照调结构、补短板的要求,将养老资源向居家社区服务倾斜,向农村倾斜,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倾斜。进一步提高我县城镇社区、农村社区的日间照料服务能力。
3.鼓励创新,提质增效。树立健康养老理念,注重养老机构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品牌创新,提升我县养老服务业总体水平。
4.强化监管,优化环境。完善监督机制,健全评估制度,加强养老服务业管理,推动我县养老行业标准化建设,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我县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行业比例不断提升,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大幅提升,供给结构更加合理。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和行业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二、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一)降低准入门槛。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县市场监管局办理登记后,在县民政局申请设立许可。在县民政局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经县民政局核准并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上签注后,纳入养老机构统一管理并享受相应的扶持和优惠政策。
(二)优化审批流程。举办养老机构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时限,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服务,加快推行养老机构申办一站式服务,建立“一门受理、一并办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直接向县民政局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精简审批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其他养老机构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申请人设立养老机构许可时,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县消防中队要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养老机构消防监督管理,提升消防监督执法服务水平。
(四)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支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独资、承包、合资、合作、联营等方式参与,实现老年公寓、社会福利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幸福院、敬老院等公办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的市场化运行。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政府供养对象。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鼓励服务外包。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超过50%。
(五)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县市场监管局、民政局、物价局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对无生活来源的孤老、孤幼、孤残等特殊人群实行免费政策。对于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和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六)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县民政局要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健全完善养老服务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加强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共享,通过网站、企业和社会组织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信用信息。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扶持政策的重要因素,对守信主体在政府购买服务、债券发行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行业红黑榜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三、大力提升城乡养老服务能力
(一)统筹发展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县住建局及各镇要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为开展城市养老和日间照料服务留足空间。县住建局要抓好新建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多期建设的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在首期进行建设。已建成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标的,要逐步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备养老服务设施,所需资金可列入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鼓励建设小型社区养老院,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方便亲属照护探视。县民政局要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养老服务功能,加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设施综合效益。
(二)增强农村养老服务保障水平。各镇要强力推进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工作,以幸福院为依托,强化村级老年人养老照料服务工作,将农村幸福院建设与扶贫开发、农村老年事业发展对接,与农村各种公共服务设施平台、村级阵地建设、社区建设、老年活动中心、文化惠民等民生保障工程相结合。村级集体经济、土地流转等收益分配优先用于解决本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县民政局要加强敬老院建设和改造,在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为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便捷的养老服务。
(三)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县民政局要逐步建立健全以城镇、农村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为骨干力量,满足老年人生活照料、健康管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务预约、物品代购等服务需求的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鼓励养老机构发挥专业优势,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支持。研究制定激励扶持政策,鼓励养老服务组织承接老年人能力评估、咨询和第三方认证等公益创投项目。充分依托基层党组织、村(居)委会和社会组织等开展老年人联络服务登记制度,建立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安全等问题。
(四)全面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按照以人为本、安全为先、诚信守法、以质取胜的工作原则,开展全县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推动养老服务质量治理和促进体系更加完善,到2020年,我县养老服务质量总体水平显著提升,更好地惠及全县老年人及其家庭。县民政局、公安局、卫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健全养老服务质量检查和评估体系,检查评估情况作为补贴奖励重要依据。县民政局要加大养老院监管力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欺老、虐老等行为,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五)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县住建局要加大适老化无障碍设施改造力度,加强人行道、公共活动场所、超市、景区等公共服务场所无障碍环境建设。在城市保障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中重点考虑老年人无障碍建设内容。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无障碍改造,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落实老年人乘车优惠政策,改善老年人乘车环境,不断扩大覆盖范围和优惠力度。
四、建设优质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一)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县民政局要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与养老服务业结合,依托智慧城市、智慧社区、养老信息平台建设,整合养老服务资源,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促进养老服务公共信息资源向各类养老机构开放,推进养老、保健、医疗、家政等服务一体化发展,实现个人、家庭、社区、机构与养老资源的有效对接和优化配置,提升养老服务水平。
(二)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县卫计局要逐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全面推行家庭医生与辖区老年人签约服务,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等服务。推进养老机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与医疗机构对接,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支持养老机构开办康复室、医务室,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提供康复、长期护理、慢性病管理、临终关怀等接续性医疗服务。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方便老年人就医。
(三)保障老年产品用品供给。县民政局要支持社会力量开发老年旅游产品,创作老年音像和图书作品,举办适应老年人特点和需求的文化娱乐、教育体育等活动。支持保障老年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产品用品市场供给。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方便老年人日常生活需要。
(四)开展老年人金融保险服务。县金融办要规范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金融服务需求。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老年人健康保险等产品。强化老年人金融安全意识,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力度。
五、切实增强政策保障能力
(一)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县国土局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对政府收回、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闲置土地,优先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的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二)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县财政局要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切实落实养老机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对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新建的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的建设补贴,改扩建的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的建设补贴。县级彩票公益金用于老年人福利类项目预算总额不得低于当年彩票公益金总额的50%。县民政局要统筹考虑接收失能老年人数量、等级评定和满意度评估等因素,逐步建立公平合理的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制度。建立健全针对低收入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统一设计、分类施补,提高补贴政策的精准度。
(三)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县民政局要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持续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工作。县中心敬老院、两亭区域敬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要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省、县专业培训学习,护理人员取得护理资格证书,方能上岗。养老机构要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大赛,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提升养老护理队伍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素养。
六、加强监管和组织实施
(一)加强服务监管。县发改局、民政局、公安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物价局等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和服务的监管。严禁以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县处非办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信息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进行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对在养老服务中虐老欺老、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金融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县民政局要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科学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和养老服务补贴领取资格,加快实现养老服务评估科学化、专业化。
(二)加大宣传引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和传统美德,营造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县文广局、民政局要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发展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及时总结推广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依法打击虐待、伤害老年人及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引导老年人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公益活动和健康知识培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三)强化督促落实。各镇、各部门要把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摆在重要位置,切实抓好养老服务工作。各镇要认真落实实施意见,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取得实效。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共同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对不落实养老服务政策,或者在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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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3日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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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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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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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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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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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县内外投资者在我县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并依法进行登记备案,开展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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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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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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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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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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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政局、县卫计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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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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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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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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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物价局、县民政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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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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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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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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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各镇政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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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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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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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行业信用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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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县老龄办、县发改局、县金融办、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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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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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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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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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老龄办、县民政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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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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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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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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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信局、县老龄办、县民政局、县卫计局、县发改局、县科技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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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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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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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医养结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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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计局、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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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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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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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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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县卫计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老龄办、县发改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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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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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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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养老服务相关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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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县老龄办、县发改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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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月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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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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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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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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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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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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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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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县民政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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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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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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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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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金融办、县民政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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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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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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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服务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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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县老龄办、县国土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处非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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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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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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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县养老服务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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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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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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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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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养老机构综合评估和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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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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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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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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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养老机构实行老年人入住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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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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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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