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今冬明春非居民用气价格的通知
宝市价价发〔2017〕119号
各县区物价局,宝鸡中燃公司及有关企业: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今冬明春非居民用气价格的通知》(陕价商发〔2017〕1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我市今冬明春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上调0.05元,即由现行每立方米2.30元调整为2.35元。
二、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上调0.05元,即由现行每立方米3.12元调整为3.17元。
三、本次价格调整自2017年11月25日至2018年3月31日,属于临时价格浮动政策, 2018年3月31日浮动期结束后,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和车用天然气价格仍按《宝鸡市物价局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宝市价价发〔2016〕19号)执行。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做好本次天然气价格调整宣传解释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导向,加大天然气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天然气经营企业要积极争取气源,加强调度运行,认真做好价格变动前后计量结算工作,确保天然气市场供应和价格调整平稳运行。
宝鸡市物价局
2017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