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财政局 宝鸡市物价局转发《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人工检验)的通知》的通知
宝市财办综[2017]94号
市公安局、各县(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人工检验)的通知》(陕财办综[2017]78号)转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宝鸡市财政局 宝鸡市物价局
2017年11月23日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人工检验)的通知
省公安厅,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神木市财政局、物价局(经济发展局、发展改革局),各省管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深化收费清理改革,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财政部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取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人工检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取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人工检验)。
二、收费项目取消后,各级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应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并做好清缴清算,对以前年度欠缴的,应当足额征收,并于2017年底前将清缴资金通过非税系统全额上缴各级国库,逾期未缴的,不再组织补缴。
三、收费项目取消后,各级公安部门组织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工检验)时,不得向企业和个人收取费用,其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四、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要及时调整本地区公布的各类收费目录清单,确保与中省目录一致,并在本级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公示,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