麟游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
索引号: lyx-01-06_A/2017-1212002 公开目录: 规划计划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04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麟游县政府 文    号:
 

 

麟游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

县环保局    县农业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和布局,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全县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优化调整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环境敏感区域和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环境安全为目标,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养殖区域范围,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推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划分原则

(一)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四、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六)《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

(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八)《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九)《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

(十)《麟游县十三五农业发展规划》

五、区域分类及规模

全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三大类。

(一)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

(二)限养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禁养区和适养区过渡区域,是对禁养区的保护,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规模。

(三)适养区。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生产发展的区域。

根据国家畜禽规模养殖划分技术规范,禁(限)养区的养殖规模为:(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生猪常年存栏500头(含)以上;奶牛常年存栏100头(含)以上;肉牛常年存栏100头(含)以上;蛋鸡常年存栏10000羽(含)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0羽(含)以上。(2)畜禽养殖专业户:生猪常年存栏100头(含)以上;奶牛常年存栏10头(含)以上;肉牛常年存栏50头(含)以上;蛋鸡常年存栏2000羽(含)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羽(含)以上。

六、区域范围划定

(一)禁养区

1.城市居民集中居住区,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用地建成区范围及周边1000米范围内;

2.镇中心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用地范围及农村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居住点周边500米范围内;

3.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县城供水水库水域周边水平纵深 500范围内,永安河、澄水河水源地取水口上游 1000,下游 200堤岸水平纵深500米范围内,各镇、村集中式饮用水地下水源取水点周边水平纵深500米范围内;

4.小型以上水库及周边500米以内;

 5.风景名胜区用地范围及周边 500范围内;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6.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保护区范围内;

7.国家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二)限养区

1.县城规划区周边禁养区外延500米以内的区域,各镇城镇建成区及规划区禁养区外延500米以内的区域,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及规划住宅区周边禁养区外延500米以内的区域;

2.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界周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在500米以上;

3.饮用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4.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禁养区范围外延500米以内的区域;

5.周边水体无足够环境容量的区域。

(三)适养区

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适养区。各镇在规划建立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化养殖场时,必须经科学论证,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七、区域管理

(一)责任主体。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是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规划的责任主体,严禁在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内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县住建局、国土局、环保局、农业局、林业局、文广局、水利局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服务工作,优化审批程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报建程序。适养区内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规划必须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在县国土局、住建局、环保局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县农业局备案;符合当地畜禽养殖规划布局,有足够消纳养殖粪便和污水的林地、果地、旱作物地和农田;符合环境保护条件,具备畜禽粪污和病死畜禽处理的设施设备和手段,并办理相关环境影响审批手续,大中型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划分畜禽养殖区域,是保护和改善全县生态环境的迫切需要。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划分方案,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细化措施,对不符合方案要求的养殖场,尽快制定整治方案,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镇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加大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的宣传力度,特别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划分方案的执行率,正确引导养殖场(户)按照区域规划合理布局,营造良好的工作舆论环境。

(三)搞好引导服务。充分发挥县畜牧兽医站技术指导工作组作用。大力推广果畜结合、种养结合等立体生态种养模式;推广干清粪、有机肥加工、沼气取暖取火等经济实用技术,实现畜牧粪便污水综合利用和达标排放;支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倡导散养密集区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四)形成工作合力。县发改、财政、环保、农业、国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严格执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项目的审批程序,切实加强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限期关停、转产、搬迁和限制养殖区、适度养殖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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