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住建厅印发了《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和《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并明确了三个办法均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明确,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被征收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满足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户籍、劳动关系和各项社会保险要求;符合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和财产标准;现住房面积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规定,申请人获准住房保障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住房保障。申请租赁、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优先安排。申请人获得保障性住房后,不再参加其他保障性住房公开摇号配租、配售。
《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对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而造成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用途为非住宅或有关部门认定用途为非住宅的;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有纳税凭证,有近期和近半年纳税记录的;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骗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依法予以追回。同时明确,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房屋征收当事人按照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通过评估确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月支付;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具体标准、办法由各市县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来源: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吴桐)